衡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
1、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?
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,通过建立基金制度,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,医疗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,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。
2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哪些?
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,包括企业、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。
3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怎样缴费?
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。分别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%(单位)和2%(个人)的比例缴纳。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。
4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报付情况怎样?
自2014年10月1日起,一个结算年度内,各级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:社区医疗服务中心400元,一级医院600元(中医医院500元),二级医院800元(中医医院700元),三级医院1600元(中医医院1400元)。一个结算年度内二次以上(含二次)住院起付标准,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起付标准的50%自负。
个人自付比例为:三级医院在职职工12%,退休人员10%;二级医院在职职工10%,退休人员8%;一级医院在职职工8%,退休人员6%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。9万元以上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,支付比例为94%,自负6%,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。
特殊门诊:按特殊病种、药品目录范围、费用限额标准报付。在职人员按总费用自负25%,退休人员按总费用自负20%。
注:本资料由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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